丰李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现将《洛阳高新区(自贸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3月22日
洛阳高新区(自贸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举借债务的资金等;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依照本法进行审计监督。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及管委会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报本级审计委员会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区经济发展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及其有关资料同步抄送审计机关。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区经济发展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审计机关。
第三章 审计范围及内容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或政府主导建设项目有关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工程审计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立项审批情况;
(二)项目招投标情况;
(三)项目勘察设计情况;
(四)工程建设过程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五)工程监理履职情况;
(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情况;
(七)工程造价编制的合理性情况;
(八)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
(九)工程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情况;
(十)竣工决算报告的真实、合法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替代项目建设单位工程管理、进度款和结算审核等职责,也不替代项目主管(实施)单位、项目质量监督和监理等单位的相关管理职责,不参与工程项目决算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设备货物服务采购、物资采购、质量评价等管理活动。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章 审计方式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审计机关直接审计;
(二)审计机关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十条 依据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应当纳入审计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须按照尽力而为与量力而行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审计。对列入区重点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投资额较大、社会关注、工期较长的建设项目可根据需要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或按有关规定、工作实际需要进行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直接审计、聘用具有法定资格的造价工程师或其他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或组织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关实施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选取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竞争原则,并履行相关政府采购手续。审计机关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评价考核管理。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信誉良好,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二)具有与委托审计事项所需的相应资格;
(三)与委托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第十三条 委托机构或聘请人员的相关审计费用由区财政全额安排解决(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PPP项目审计费用列入项目成本的除外)。受委托方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提供的资料和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履行项目管理与工程结算职责;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向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结果,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审计机关应当对直接审计、委托审计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组成审计组,确定项目建设单位作为被审计单位,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管委会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或按有关规定、工作实际需要进行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确保审计质量,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以建设工程正在审计等为由拖延或者拒绝支付施工进度款,不得以审代决。
第十七条 审计组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意见书面予以反馈,超出10日未反馈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对有异议的部分进行复核,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应当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向本级审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审计内容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作为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重要依据。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章 审计工作的配合与协作
第二十条 区审计局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各乡(镇)、街道、区属各单位、国有企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立项批复文件应及时抄送审计机关。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已对项目进行评审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完成后10日内,将相关评审报告及附件(招标控制价、结算报告等)抄送审计机关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或按有关规定、工作实际需要进行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隐蔽工程出现变更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审计机关现场勘查、拍照作为竣工决算依据,如未及时通知审计机关进行查看的,将在工程审计时不予计入审定造价。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第一责任人,负责向审计局提供项目决策、实施、监督管理等阶段的必要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核准的工程投资概算进行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方案、突破工程投资概算,因不可预见、不可抗力原因确需扩大投资和建设规模的,必须按项目审批程序进行报批。
第二十五条 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或按有关规定、工作实际需要进行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现场确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重大施工索赔、重要签证、漏项及其他不可预见支出等直接影响建设成本的事项,由此产生的变更累计增加金额超出合同金额10%且金额超过20万元以上的,须及时把相关事项完成审批后的资料报审计机关备案,否则,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不予认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及时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处理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不属于本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审计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审计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与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机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与聘用的专业人员或受托机构串通舞弊的;
(五)造成审计结果重大错误,并产生严重后果;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聘用的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的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管委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部门、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件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