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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工作进展
通知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日期:2016-10-27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省局机关各处室:
   今年4月5日,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获得国务院批复。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力以赴支持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地税部门的职能作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升税收支持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责任感
       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继国家粮食生产核心区、中原经济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之后,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我省的又一重大战略机遇。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作为河南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载体,是河南开放创新先导区、技术转移集聚区、转型升级引领区、创新创业生态区。建设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河南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机遇和重要实践,对引领支撑河南创新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意义重大,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印发了《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全省抓住机遇,乘势而为,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实现后发赶超,真正把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成为引领带动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的“增长极”、区域经济结构调整的“领头雁”。
    郑洛新三市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意义,立足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增长保态势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提升站位,凝聚共识,创新理念,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机遇意识,把服务经济发展作为地税工作的第一要务,把支持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深入示范区建设的第一线,出谋划策,当好参谋,以创新的精神、发展的眼光、饱满的热情、务实的作风投入到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要结合地税部门职责,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目标,定期研究解决支持和服务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切实抓好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整体部署在地税系统的贯彻落实,为把示范区建成引领带动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的综合载体和增长极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为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加大对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税收支持力度
     (一)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股权激励 
      1.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或者出资比例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5.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实行分期缴税优惠政策,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分期缴税政策的,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所得税;选择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和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帐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 
      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纳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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